《劳动法》 颁布三十周年纪念日发表时间:2024-08-16 14:16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此次会议对《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进行了修订。 1994年《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此次修订将“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对《劳动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修改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善了《劳动法》的内容。 自1994年颁布以来,作为劳动基本法的《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为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劳动法》三十年来,它见证了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成为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三十年来,《劳动法》已经成为中国劳动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展望未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中,《劳动法》将继续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们提供全面的江苏劳务外包和南京人力资源服务,包括公司服务、招聘流程、费用咨询等,致力于提高客户的人力资源效益。 |